各报名投标单位:
现对消防设施采购招标文件(项目编号JDHW2017006)作如下修改:
一、“合格的投标人”更正为:
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投标人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法人;
2. 消防器材的制造厂家或销售代理商,营业执照具备消防器材及设备销售的内容;
3. 如投标人是销售代理商,必须提供消防器材制造厂家出具的销售代理授权证明,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销售代理授权证明复印件。
二、 对招标文件作如下补充:
投标文件必须提供与采购货物对应的灭火器和双头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型式认可证书复印件、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检验报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否则作废标处理。
特此公告
江南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