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19〕36号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单位)、各部门:
《江南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
江南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的,能够满足学校采购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聘用解聘、抽取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等。
第四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抽选结合”的管理原则。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遵循“分类入库、有效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负责评审专家的选聘、入库、抽选和解聘,以及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选聘与建库
第六条 采招办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等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采招办依据评审专家条件,对其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专家库集中管理。
第九条 采招办依据本办法,结合学校采购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按以下三类建库管理。
(一)货物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货物项目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包括仪器设备、各类成品软件、家具、图书、教材、粮油等。
(二)工程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包括建筑物及各类基础设施的新建、改造、装饰、维修、绿化工程、道路工程等。
(三)服务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各类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包括软件开发、信息化服务、物业管理、保洁保安、设计、监理服务等。
第十条 采招办应建立入库评审专家档案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采招办对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采招办聘请,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采购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取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参加采购评审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应及时告知采招办,不得私自转托他人评审;
(二)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并承担责任;
(四)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向采招办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意见;
(五)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评审细节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协助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从专家库中抽选,抽选结果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专家库不能满足要求的,可以选定库外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评审活动结束后,采招办对上述库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进行甄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邀请其加入专家库。
第十六条 对专业性极强,或影响较大、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取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的抽选时间原则上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超过三天。工作人员对评审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招办应及时补抽或补选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相关文件,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后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不含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采招办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审工作实际需要,对专家库进行适时补充和调整。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应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担任评审工作的;
(五)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审义务的;
(六)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采招办、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如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应立即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另行确定评审专家;事后发现的,应调查核实,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已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采购工作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三)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四)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五)收受采购人、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七)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义务的;
(八)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学校采购公信力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上述不良行为的,采招办、纪检监察部门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评审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其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南大学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江大校办〔20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