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17〕54号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采购与招标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单位)、各部门:
《江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共江南大学第三届委员会第8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江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三条 学校有关单位应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预算,加强采购工作计划性。采购项目必须落实经费来源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与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经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
第六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在开展采购活动过程中,依法作为发起采购的主体(包括用户等)。
本办法所称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
本办法所称的响应文件,是指包括供应商为响应采购文件,而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和递交的书面或者电子投标文件、报价文件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评审委员会,是指按照不同采购方式对应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指国务院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有调整,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在全校范围内及时公开发布,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本办法所称学校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应当将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且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所称学校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应当将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且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房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资产管理处和校长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作为监督员列席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重大项目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五)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
第八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是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外行使采购人职权,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学校采购与招标的规章制度;
(二)协助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与审核;
(三)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列入基本建设的工程项目除外);
(四)负责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工作;
(五)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报批等事项;
(六)负责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七)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信息的发布与管理;
(八)对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签订的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九)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分散采购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十)完成学校和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是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具体项目承办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归口业务的采购管理办法,经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实施;
(二)负责组织填报归口业务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负责组织与管理归口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分散采购工作;
(四)做好采购的考察、论证和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审核用户采购申请、采购需求,确定项目的技术标准、其他技术性文件及采购文件的澄清释疑;
(五)参与开标、评标、谈判、磋商、协商等活动,配合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做好采购与招标的各项具体工作;
(六)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协调、监督合同的正常履行及项目验收。
第十条 依据校内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各项目承办单位的业务范围划分如下: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及维保、实验室家具、实验材料、办公用品等;
(二)房产管理处:办公家具等;
(三)基建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相关服务等;
(四)后勤管理处:室内外维修改造工程、绿化养护、房屋租赁、食材购买、物业服务、师生服务等;
(五)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计算机成品软件、软件开发、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化运维、网络工程、信息化服务等;
(六)保卫处:消防器材、安防工程、保安服务等;
(七)图书馆: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各种文献资源及相关服务等;
(八)未明确业务归口范围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履行项目承办单位的相关职责。
以上业务归口范围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用户是采购项目的最初发起人,主要职责有:
(一)申报采购预算,负责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和立项;
(二)提出采购申请,依法、合理制定采购需求(含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需求、商务要求等);
(三)确认采购文件;
(四)协助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应当由用户负责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学校组织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用户或项目承办单位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抽取,报学校监察处审核。
第三章 采购限额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用户和项目承办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
科研仪器设备范围内的采购项目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约束,具体按照《江南大学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执行。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项目承办单位不宜组织实施的项目,经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可委托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代为组织实施。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照《江南大学采购与招标实施细则》等规定组织实施。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原则上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委托学校认可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开展采购活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按照地方政府规定,需要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采购活动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采购结果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按照《江南大学变更采购方式审批实施细则》执行。其中,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需经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并按规定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不允许各种形式的“规避学校集中采购”和“规避政府采购”行为。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属于规避学校集中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学校不允许各种形式的“规避公开招标”行为。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的除外。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采购项目的预算和特征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情形,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三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并视情形,依法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章 签订合同与履约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的具体要求按学校制定的合同管理办法执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对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签订的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用户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对应标的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依据履约验收规定,会同用户组织有关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款对合同标的进行验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工作人员应廉洁务实地做好采购与招标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采购与招标规章制度执行的情况;
(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的情况;
(三)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的情况;
(四)受理学校采购过程中的有关质疑及配合处理投诉的情况;
(五)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三十二条 校内单位或工作人员在参与采购与招标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校内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的;
(二)不依法在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三)与供应商串通的,或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采购合同履行中擅自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七)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其他违纪、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中标(成交)无效,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学校采购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经认定在以往采购项目中未认真履行合同并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评审无效,同时取消当次评审资格,责令改正,不得获取评审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审小组成员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与本项目相关的供应商;
(三)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内容的、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第三十五条 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提相关细则,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及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原《江南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11〕53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