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学校规章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规章 >> 正文

江南大学采购与招标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17-10-09 来源: 点击: 打印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1755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采购与招标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单位)、各部门:

《江南大学采购与招标实施细则(试行)》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7830

 

 

 

 

 

 

江南大学采购与招标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行为,根据《江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及以上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100万元、工程120万元)以下,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的采购方式包括校内公开招标(以下简称公开招标)、校内邀请招标(以下简称邀请招标)、校内竞争性谈判(以下简称竞争性谈判)、校内竞争性磋商(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和校内单一来源(以下简称单一来源)。

第四条  用户应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及经费来源情况,参照《江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中关于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一)拟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填写并提交《江南大学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至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填写并提交《江南大学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拟采用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的需附《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表》;未经两次公开招标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的,需附公示证明材料)及相关材料至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

1. 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含公开招标失败转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情形)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

2. 拟采用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授权组长)审批。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的有效竞争是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应该满足以下条款:

(一)所有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均在真实响应采购文件(含竞争性谈判文件或竞争性磋商文件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在价格上给予用户最大限度的优惠;

(二)评审小组未认定供应商之间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不利于用户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串标、围标等)。

第六条  采购项目申报应包括以下主要资料:

(一)货物类项目应提供项目经费的落实情况及项目预算金额、技术及商务要求、可行性论证资料(采购进口货物需包含相关论证材料或者备案证明材料)等;

(二)工程类项目应提供项目立项及经费的审批情况资料、招标申报表、招标需求书、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书(招标控制价)及其他商务要求等;

(三)服务类项目应提供相关立项材料(含项目经费的落实情况及项目预算金额等)和采购需求等。

第二章  公开招标

第七条  公开招标主要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随同招标公告发出,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

(三)接受投标报名;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接受投标人投标;

(六)开标、评标和定标;

(七)项目承办单位确认评标结果;

(八)公示拟中标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九)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八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文件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现场踏勘、答疑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进行,用户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答疑。

第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等。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三条  开标结束后,用户或项目承办单位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对照评标方法和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将中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一)公示期间若无异议,公示期满后,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公示期间若有异议,中标通知书应暂缓发出,并由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七条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改正后应重新组织采购。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本规定的,对应以下具体情形执行:

1. 只有2家投标人的货物、服务项目,且符合本细则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相关条件的情形,可以按本细则第四条相关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后开展采购活动,且:

1)原招标文件可相应转为竞争性谈判文件或竞争性磋商文件;

2)原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可相应转为响应文件;

3)谈判、磋商过程中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变更。

2. 其他情形,用户应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分析招标失败原因,重新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如第二次公开招标仍出现投标人不足3家情形的,可比照本条的(一)款和(二)款对应情形处理。其中,投标人只有1家时,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三章   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

第二十条  后续其他程序同公开招标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十六条,其中,采购人按照书面方式推荐供应商参与投标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示。

第二十一条  如邀请招标失败,应重新组织采购。

第四章   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需同时满足的相关采购条件为:

(一)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2家,且最后报价的所有响应文件中,应包含2个或以上满足谈判文件所有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其中货物项目原则上应包含2个或以上不同品牌);

(二)有效竞争

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的采购,如涉及需要提交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才能提交最后报价情形的,应有2个或以上供应商提供能满足谈判文件所有实质性要求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供1个方案文件,谈判文件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主要程序:

(一)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后简称“谈判文件”);

(二)发布采购公告,谈判文件随同采购公告发出,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由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的,可以不再发布采购公告,直接邀请实质性响应原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三)接受报名;

(四)组建谈判小组;

(五)接受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

(六)谈判小组审核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

(七)谈判小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关于竞争性谈判过程的程序要求,与符合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按照其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在符合第二十二条所述条件的前提下,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项目承办单位确认谈判结果;

(九)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十)确定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如整个采购活动中,因情况变化出现不再满足相关采购条件或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则不适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采购项目终止公告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磋商需同时满足的相关采购条件为:

(一)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2家,且最后报价的所有响应文件中,应包含2个或以上满足磋商文件所有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其中货物项目原则上应包含2个或以上不同品牌);

(二)有效竞争

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的采购,如涉及需要提交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才能提交最后报价情形的,应有2个或以上供应商提供能满足磋商文件所有实质性要求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供1个方案文件,磋商文件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磋商主要程序:

(一)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后简称磋商文件);

(二)发布采购公告,磋商文件随同采购公告发出,自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由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磋商的,可以不再发布采购公告,直接邀请实质性响应原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参加磋商采购活动);

(三)接受报名;

(四)组建磋商小组;

(五)接受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

(六)磋商小组审核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

(七)磋商小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关于竞争性磋商过程的程序要求,与符合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然后通过综合评审、评分,在符合第二十五条所述条件的前提下,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项目承办单位确认磋商结果;

(九)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十)确定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如整个采购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出现不再满足相关采购条件或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则不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采购项目终止公告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章  单一来源

第二十八条  参照政府采购法体系中关于直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相关流程,根据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资料,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将以下相关信息在江南大学采购与招标信息网上公示(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以及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适宜公示的项目,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无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3名或以上单数论证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及公示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第三十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制定采购文件,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

第三十一条  单一来源协商小组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协商小组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第七章  质 疑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的质疑应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采购文件(含采购公告)的质疑,应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二)对开标过程有质疑应现场提出;

(三)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应为结果公示期内。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江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需填写表格和提交资料的要求,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统一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101日起试行。

 

 

 

 

 

 

 

 

 

 

 

 

 

 

 

 

 

 

 

 

 

 

 

 

 

 

 

 

 

 

 

 

 

 

 

 

 

 

 

 

校长办公室                               2017831日印发

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管理处

校内备案号:江南大学 JW170219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

邮编:214122

联系电话:0510-85917992

服务邮箱:cgzb@jiangnan.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