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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7-10-09 来源: 点击: 打印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1721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

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学院(单位)、各部门:

《江南大学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学校2017年第3次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7615

 

 

 

 

 

 

江南大学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

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完善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中的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的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零部件、试剂耗材、软件等货物,原则上不包括学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设备。

二、组织管理

   (一)采购限额标准及实施原则

1.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至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归口职能部门(项目承办单位)按照江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本意见组织实施;

2.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原则上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实施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3.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归口职能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评审专家选取

学校内部人员可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对于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殊科研仪器设备,项目承办单位或用户可以推荐不超过项目评审小组1/3人数的技术专家。

(三)进口设备采购

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应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可以结合大型仪器设备论证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组织。采购活动相关材料由项目承办单位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通过教育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

(四)采购方式变更

1.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项目承办单位只需提交《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通过教育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上报财政部审批后即可实施;

2.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仍须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通过教育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上报财政部审批,但不必上传会商意见,会商意见与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3.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承办单位提交《江南大学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履行校内审批程序。单一来源须另填报《江南大学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论证表》,经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内控要求

   (一)用户作为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发起人,应对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求负责,提高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准确性、及时性,有序安排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采购相关法规政策。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科研仪器设备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修订和完善仪器设备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重点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论证、合同签订、验收等环节的规范性管理。

(三)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统筹管理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修订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建立采购与预算、资产、用户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

   (四)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等部门应发挥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作用,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多种手段查找和发现问题,认真分析,及时处置,防范腐败风险。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国家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校长办公室                               20176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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