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学院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进行的大宗物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是指单件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器材,图书教材,实验、办公家具,粮油主副食品等各类物资。
第五条 大宗物资采购(以下简称为采购)的监督要坚持在参与中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在监督中做好服务,不包办代替,不干预职能部门正常工作的原则。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和办法,督促负责采购的各职能部门制订并完善各类专项采购制度和实施细则,检查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对负责采购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采购工作的规定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购工作中出现的质疑投诉等问题组织协调处理;
(四)对违法、违规进行的采购活动,经调查核实后,有中止采购活动的权力或对采购结果行使否决权。
第七条 负责采购的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采购监督工作,及时向监察处通报采购信息,汇报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采购项目纳入采购职能部门年度采购计划的情况;
(三)按照招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合同履行的情况;
(四)采购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履行有关变更程序的情况;
(二)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订以及开标、评标、定标情况;
(五)领导干部有无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标采购的情况;
(一)大宗物资购入后,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入账的情况;
(三)对购入的大宗物资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追究、整改的情况;
(二)采购资金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的情况;
(四)采购资金是否存在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套现等情况。
(一)直接监督方式:直接参与采购活动和相关会议并在相关文件或记录上签署意见,召开座谈会或通过进行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情况、进行监督;
(二)间接监督方式:通过查阅相关文档、会议记录、电函和来访等方式了解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监察处视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必须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等具体工作;监督人员参与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对采购监督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监察处督促责任部门予以纠正;发现较为严重的问题,由监察处发出《监察建议书》,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涉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八条 监督人员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不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甚至纵容或包庇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损失或使损失扩大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江大校办〔2007〕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