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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招标工作纪律

日期:2012-09-12 来源: 点击: 打印

江南大学招标工作纪律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工作,预防学校招标工作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鼓励投标人积极参与学校的招标活动,维护学校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标工作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江南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纪律。

一、根据《江南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应进行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向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申请招标或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除因特殊情形经学校招投标工作委员会审批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外,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参与学校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如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关系、隶属关系、亲戚关系等可能影响招标结果公正的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三、所有潜在投标人地位一律平等。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降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质要求接受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也不得拒绝或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制定及发布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含有倾向性、排他性的内容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五、任何人不得替投标单位向招标工作人员打招呼或作出暗示,不得干预评标小组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评标和定标工作。

六、参加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或其代理人,不得透露招标项目中要求保密的标底、招标项目的内部预算,不得透露评标小组成员名单,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不得接受投标人或其代理人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和可能对招投标公正性产生影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七、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讨论与评标无关的其他内容。评标小组成员对自己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提供虚假情况说明,不得发表诱导或倾向性言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评标细节。

八、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质疑答复、评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文件(结果)、投诉处理决定等招投标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私自销毁。

九、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工作纪律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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