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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南大学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江大校办﹝2021﹞22号)

日期:2021-03-29 来源: 点击: 打印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2122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学院(单位)、各部门:

《江南大学采购工作规范》已经学校2021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21327



江南大学采购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采购工作管理水平,严肃采购工作纪律,规范采购工作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采购部门人员、用户、评审人员等。

第三条  采购部门人员包括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用户包括采购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等。评审人员包括用户代表和评审专家。

第二章  采购部门人员工作规范

第四条  采购部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和以下工作规范:

(一)自觉接受监督,不得规避相关监督部门及学校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不得与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采购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任何方式干预采购活动;

(六)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校内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七)不得向评审专家采取暗示、授意、指使或在评审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非法干预或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八)不得隐瞒、延误、截留采购信息或提供虚假采购信息;

(九)依法依规妥善保存采购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采购文件资料;

(十)不得向他人泄露采购项目报名的供应商、项目评审专家成员名单、采购评审过程以及其它与采购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

(十一)不得违反采购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其他纪律。

第三章  用户工作规范

第五条  除应遵守本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四条(一)至(六)的规定外,还均应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一)采购需求不得委托供应商或按照供应商的意图编制;

(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结果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采购合同;

(三)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四)不得未经学校采购程序擅自与供应商达成采购承诺或事实上供货;

(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供应商质疑或投诉,不得敷衍、推诿、拖延或不处理;

(六)不得违反采购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其他纪律。

第四章  评审人员工作规范

第六条  除应遵守本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四条(一)至(五)的规定外,还均应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一)准时参加采购评审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应及时告知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不得私自转托他人评审,评审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

(四)应当配合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五)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学校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六)用户代表参与评审过程时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暗示性、倾向性等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的言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其他评审专家或诱导其他评审专家认同;

(七)不得违反采购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其他纪律。

第五章  监督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投诉和检举。

第八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和用户单位等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审计处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学校纪委对采购活动实施再监督。

第九条  对采购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采购部门人员、用户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并责令其改正。

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该人员的评审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学校采购项目的评审;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条  违反上述工作规范,构成违纪的,移交学校纪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长办公室                                                                                                                        20213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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