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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委托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大校办﹝2021﹞23号)

日期:2021-03-29 来源: 点击: 打印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2123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委托采购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单位)、各部门:

《江南大学委托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学校2021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21327






江南大学委托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委托采购业务的管理,加强对委托代理机构的评价管理,保证代理采购服务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采购,是指学校委托依法获得国家认可或备案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组织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学校委托采购业务主要包括: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二)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需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

(三)学校认为其它需要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

第二章  遴选和入库

第四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负责代理机构的遴选、入库和统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代理机构以招标等采购方式进行遴选。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遴选代理机构入围数量根据学校须委托的采购招标项目等实际情况确定。采招办与入库的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机构服务期限一般为三年,委托协议一年一签。

第七条  代理机构按照货物和服务、工程两大类分别入库,当某类代理机构在库单位少于3家时,可在服务期限内启动补选工作。

第八条  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将被取消代理资格:

(一)出现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有效投诉或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二)与供应商或采购人恶意串通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行贿、受贿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与采购活动有关情况的;

(五)学校项目被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处理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选取和委托

第九条  具体项目的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以及评价监督情况,在代理机构库中选取,选取结果在学校纪委备案。

第十条  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履职的,须以书面形式报采招办申请变更。新任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应低于原项目负责人。审批通过前暂停该代理机构的选取。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代理机构出现工作响应不及时、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差、项目质疑或投诉未妥善解决等情况,可暂停该代理机构的选取资格,直至该项目代理业务全部结束(采购资料归档合格)。

第十二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招办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需编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项目,由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委托代理机构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其他需要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采招办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采招办、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等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代理机构应就具体项目委托事宜与采购人进行接洽。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学校委托的范围内依法提供相应的代理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建立稳定的项目团队,对受托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按照合法合规原则对用户采购需求中不合理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落实代理责任,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排除采购文件中具有歧视性、倾向性等不合理条款,保证采购文件的合法、合规及合理性。代理机构及时将采购文件终稿递交采招办和用户确认。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信息,保证采购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在采购信息公告后,若出现必须对其内容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应在采招办同意后,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有关供应商。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按法定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在规定的媒体发布结果公示,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退还保证金,协助用户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合同等事宜。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在受理项目质疑时,需经采招办审核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询问质疑,并协助处理相关法律纠纷。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负责委托项目资料的保管及移交工作。项目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将资料装订成册并形成电子文档,移交采招办。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采招办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我校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五章  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用户、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与采招办负责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代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代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管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

(三)代理机构项目成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情况。包括遵纪守法情况,配合用户确定采购需求情况,采购文件编制质量,采购程序执行,质疑和投诉的处理,项目资料的整理和移交,保守职业秘密等;

(四)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完成委托事项的时效性等。

第二十三条  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年度组织实施。年度评价由日常评价和综合评价组成,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日常评价是指代理机构完成委托项目十个工作日内,用户单位代表对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评价,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合格。

综合评价是指采招办与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在年度内依据评价的主要内容对各代理机构定期开展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日常评价出现不合格的代理机构,由采招办向其提出书面警告。

当年度日常评价三次出现不合格,且综合评价不合格的代理机构,视为年度评价不合格,须退出代理机构库,在本服务周期内不具备承接委托代理业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价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采招办提出书面申诉。采招办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  采招办、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和用户负责对委托采购实施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采购项目和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涉嫌违规违纪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长办公室                                                                                                                        20213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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