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21〕24号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校内分散采购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学院(单位)、各部门:
《江南大学校内分散采购指导意见》已经学校2021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21年3月27日
江南大学校内分散采购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分散采购行为,按照《江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江南大学校内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是学校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内分散采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是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分散采购的内控管理机制,制定归口管理业务的分散采购实施细则,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第五条 未明确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的,由用户单位自行履行项目管理职责,按照比价择优的原则自行组织采购与实施,并做好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六条 用户是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的执行主体。应强化项目的采购需求调研论证和履约验收,对采购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学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须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用户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均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预算总额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执行校内集中采购。学校各单位应按照采购预算统筹安排实施,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校内集中采购。
第九条 采招办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及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对校内分散采购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由其督促实施整改,对涉嫌违纪违规的,移交学校纪委处理。
第十条 学校纪委对分散采购活动实施再监督,纠正不当行为,依法依规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十一条 校内分散采购可采用校内招标、校内谈判、校内单一、校内询价、校内框架协议、直接采购等采购方式。
(一)校内招标、校内谈判、校内单一参照校内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校内询价是指用户从完全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中优选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主要适用于货源充足的现货;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简单的服务和工程等。
(三)校内框架协议是指用户在协议有效期内,从确定的入围供应商中选择供应商及其产品的采购方式。
主要适用于需要多频次采购且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不确定,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四)直接采购是指用户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直接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时必须2人及以上参与,项目负责人审核,严禁单人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可以直接采购:
1. 各级各类政府采购平台、扶贫平台上架的;
2. 学校指定直购电商平台上架的;
3. 分散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可直接采购的。
第四章 采购实施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用户须做好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需求及论证和资金落实等工作,向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受理项目采购申请,并指导用户根据项目属性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
第十三条 校内询价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一)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应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等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内容。
(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发布采购公告(含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5日。一般应有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参与。若截止后参与的供应商只有两家,可继续组织采购或延期,延期不少于2日;若截止后参与的供应商只有一家,则必须延期不少于2日,延期后仍只有一家供应商可直接协商,公告结果。
(三)用户或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组建3人及以上单数的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应具备基本的评审能力和专业素养。
(四)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载明的程序和评定标准等内容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上应选择质量和服务均实质性响应的最低价供应商成交。若不选择最低价供应商成交的,需填写理由后,经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批准;如审批不通过,须重新组织。
(五)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发布采购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应会同相关部门和评审专家对异议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校内框架协议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校内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由采招办通过招标方式遴选入围,协议期一般为2-3年。
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对入围供应商管理和评价,合同一年一签,根据当年的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的合同。
用户在协议有效期内按质量或价格优先的原则选择供应商及其产品。
第十五条 采购实施过程中有供应商质疑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应在收到质疑函后,会同用户、评审专家核查处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
经认定成立的质疑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凡需签订合同的,用户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用户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采购项目的履约监管,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资料保存。业务归口职能部门须对校内分散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意见及合同等采购资料妥善保存,保存期满三年后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长办公室 2021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