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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内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调整的通知

日期:2021-12-23 来源: 文:黄风华 审核:郑齐放 点击: 打印

各学院(单位)、各部门、各采购用户:

经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校内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调整科研项目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进一步简化采购流程,将科研项目的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从2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其他项目不变。

科研项目的界定与财务处《关于<江南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主要内容变化及新旧制度衔接规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一致,即项目名称中带有“[K][J][D][**横向科研][**专利技术转化][**技术秘密转化]”的,适用本次限额调整。

(二)增加校内集中采购方式

1.校内集中采购增加“跟标”采购方式,即采购相同类型的、且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仪器设备时,经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可按照学校(或江苏高校采购联盟等)已招标的设备进行直接采购,跟标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①跟标设备的各项技术参数应等于或优于前招标设备;

②跟标设备的单价(进口设备为原币种)、数量不高于前招标设备的单价、数量;

③跟标采购与前招标采购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个年度;

④在同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个预算项目下,跟标采购的设备与前招标采购设备的总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校内集中采购增加联盟联采的采购方式。学校可加入教育部、江苏省等相关高校采购联盟,将相关需求提交采购联盟,并按照联盟采购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执行联盟采购的,需将联盟采购的组团和运作方式、方案、采购结果等文件提交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以上两项调整自20221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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