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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小课堂-《民法典》合同编之“十大亮点解读”

日期:2020-09-21 来源: 点击: 打印

【知识小课堂】《民法典》合同编之“十大亮点解读”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几乎占《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半壁江山”,可谓浓墨重彩。

合同编在原来的合同法基础上,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可谓亮点纷呈。

 

【亮点一】

规定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解读】

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民法典》对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彰显了《民法典》的时代特色,为新需求、新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则。

【法条链接】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亮点二】

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解读】

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对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果作了规定。

【法条链接】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亮点三】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验收情形和“折价补偿原则”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中“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改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此扩大了工程质量合格的适用情形例如承包人中途停止施工。将“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改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法条链接】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亮点四】

规定禁止高利放贷,维护金融秩序

【解读】

“高利贷”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贷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法条链接】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亮点五】

新增国家订货合同制度,明确合同当事人法定义务

【解读】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明确列举了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任务,而且增加了国家指令性任务、国家订货任务的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法条链接】

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亮点六】

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对“霸座”等行为说“不”

【解读】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民法典》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法条链接】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亮点七】

增加规定优先承租权,助力建立租购同权制度

【解读】

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民法典》增加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制度。

【法条链接】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亮点八】

明确助残捐赠不可撤销,加强对残疾人保护

【解读】

为了体现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助残捐赠问题,《民法典》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了相关规定,将“助残”和原有的“扶贫”“救灾”并列为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

【法条链接】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九】

居间合同改名中介合同,禁止“跳单”守诚信

【解读】

为了便于人民群众理解,《民法典》将现行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同时,针对中介领域出现的委托人“跳单”损害中介人利益的现象,引导人们共同构建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民法典》规定“跳单”仍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条链接】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亮点十】

完善格式条款规则,加强对格式条款相对方保护

【解读】

为进一步强化对格式条款相对方的保护,《民法典》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并规定了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对处于弱势的一方倾斜保护。

【法条链接】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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